會計考試財經法規結算考點
財經法規結算考點:票據結算
(二)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有:(1)票據是債券憑證和金錢憑證;(2)票據是設權證券;(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四)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五)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財經法規結算考點:銀行結算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與分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的類別有:(1)基本存款賬戶;(2)一般存款賬戶;(3)專用存款賬戶;(4)臨時存款賬戶;(5)個人銀行結算賬戶;(6)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2)自主選擇原則;(3)守法合規原則;(4)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不需要核準的,應在開戶之后的法定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2)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四、違反銀行賬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存款人在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有法定違法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有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等行為時,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變更事項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法定違法行為時,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經法規結算考點:支付結算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征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支付結算的特征
支付結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要求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辦理支付結算必須按統一的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全面規范,做到數字正確,要素齊全,不錯不漏,字跡清楚,防止涂改。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記載事項必須真實,不得變造偽造。
(二)支付結算憑證填寫的要求
1.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6.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財經法規結算考點:現金結算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與特點
(一)現金結算的概念
現金結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經濟往來中,直接使用現金進行應收應付款結算的一種行為。在我國主要適用于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款項收付,以及單位之間的轉賬結算起點金額以下的零星小額收付。
(二)現金結算的特點
現金結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觀控制和管理、費用較高等特點。
二、現金結算的渠道
現金結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
三、現金結算的范圍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除上述第5、6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四、現金使用的限額
現金使用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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