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 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或者案情復雜,或 者爭議標的額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一條氕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案情復雜、涉及范圍 廣、訴訟標的的金額較大,案發后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范圍,基層人民法院 已不便行使管轄權,而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比較適宜。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 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還有兩類。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 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執行案件以及請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 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指導 和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案件,并對 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規進行司法解釋。為了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項職能,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 本院審理的案件。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 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 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如果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 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
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 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一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例外情 形是: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 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要注意,在上述的前兩項規定中,都只限于身份關系的訴訟,所謂“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 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不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以引起訴訟的法律事實的所在地,訴訟 標的物所在地來確定訴訟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 9種屬于特殊地 域管轄的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 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 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 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 轄,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又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人民法 院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繼承遺產的訴訟專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
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 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如果選擇的法 院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約定管轄的協議或有關條款無效。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管轄權沖突
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這種情況既 可以因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的原因發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在幾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就形成了管轄權的積極沖突。解決管轄權沖突 最主要的辦法,是賦予原告選擇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人民 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案 件應當移送,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認為本院對移送來的案件并無管轄權,也不得自行將案件送到其他人民 法院,而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管轄恒定的原則,其管轄權不受行政區域變更、當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變更的影響,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轄。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3)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
發生管轄權爭議后,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報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管轄常識: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則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38條 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 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條件有: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 件的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