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之民事訴訟法(2)
6、管轄權沖突
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這種情況既 可以因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的原因發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在幾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就形成了管轄權的積極沖突。解決管轄權沖突 最主要的辦法,是賦予原告選擇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7.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人民 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案 件應當移送,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認為本院對移送來的案件并無管轄權,也不得自行將案件送到其他人民 法院,而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管轄恒定的原則,其管轄權不受行政區域變更、當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變更的影響,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轄。
8、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3)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權爭議。
發生管轄權爭議后,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報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9、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則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38條 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 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條件有: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 件的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五)審判組織和訴訟參加人
1.審判組織
在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獨任制與合議制度。
合議庭為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合議庭的組成因審級和案件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幾種情 況。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第三,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 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 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但不論上述哪種組成形式,合議庭的人數都必須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擔任審判 長,主持審判活動。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 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合議庭的職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但合議庭應當接受審判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并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成員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的權利;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2.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 拘束的人。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狹義的當事 人專指原告和被告。一般來說,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求的主體就可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第一,以 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實施訴訟行為;第二,向法院請求解決爭議、保護民事權益。第三,接受法院 裁判的約束。
(1)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的權 利;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選擇調 解的權利;自行和解的權利;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提起上訴的權利;申請再審的權利;申請 執行的權利;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主要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2)共同訴訟。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訴訟。共同訴訟的特征 表現為:第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第二,多數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共同訴訟 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實現訴訟經濟。在我國,共同 訴訟一般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 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共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并 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并審理的訴訟。
(3)代表人訴訟。代表人訴訟是指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時,由眾多的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 代表本方全體當事人進行訴訟,維護本方全體當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為訴訟行為對本方全體當事人發 生效力的訴訟制度。
我國法律將代表人訴訟分為兩類。一類是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就可以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稱為“人數 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另一類是起訴時當事人人數不能確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數人全體 進行登記并選定代表人進行訴訟,稱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4)第三人。民事訴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 請求權,但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參加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二,與正在進行的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 系;第三,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地位。
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 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第一,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 權。第二,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后作出裁判前。第三,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 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并非共同 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系。
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 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 系;第二,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第三,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是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 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 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3、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在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 活動的人。訴訟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第二,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和一定的法律知識;第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第四,訴訟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擔;第五,在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定 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兩類代理。
(1)法定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 的人。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委托訴訟代理人不同,前者作為訴訟代理人既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也不取決 于他本人的意愿,而是由于法律的規定。后者作為訴訟代理人是由當事人選擇和委任的,同時也以其本 人同意作為代理人為條件。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因監護權的消滅而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引起監護權消滅 的情形包括:被監護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離婚或解除收養 關系,監護人失去監護權。 ‘
法定訴訟代理是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這樣的當事人因年 齡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參加訴訟,即使出庭也因為訴訟能力欠缺而不得實施訴訟行為。因此 法定訴訟代理人處于與當事人類似的地位,使他們享有包括處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在內的廣泛的訴 訟權利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法定訴訟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為防止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人 民法院應當對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2)委托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訴 訟行為的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民事訴訟法》對代理人數作了限定,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 人。”委托訴訟代理權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滅:訴訟結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代理人辭 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要依他所具有的代理權限和委托人是否參與訴訟這兩大因 素而定。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既把進行訴訟的權利又把屬于特別授權的那些權利大部或全部授予 他,而委托人本人又不參與訴訟,委托訴訟代理人就處于與當事人相當的訴訟地位。如果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僅僅把代理訴訟所必須的權利授予他而保留那些需要特別授權的權利,則委托訴訟代理人與當 事人的訴訟地位相去甚遠。他僅僅是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訴訟參加人而巳。
(六)第一審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 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通常所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程序審判程序與基礎程序, 普通程序在適用中具有獨立性和廣泛性。
1.起訴及其條件
起訴是指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 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
2.受理和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一,人民法院對該具體案件的審判權和審理職責由此產生;其二,人民法院對該 案件的排他管轄權由此形成;其三,雙方當事人相應的訴訟地位由此產生。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以 后,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 當事人。
(2)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 法院在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庭前準備
庭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爭議案件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而從事的準 備工作。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對爭議案件進行事實調查并由當事人進行辯論的階段,開庭審理階段不僅是當事人行 使其訴訟權利的集中體現,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對爭議案件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根據我國民事訴訟 法的相關規定,開庭審理包括以下環節。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階段。
(3)法庭辯論階段。
(4)評議與裁判階段。
5、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 請院長批準,批準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在上述期限內還未審結,需要延長的,由受訴法院報請 上級法院批準,延長的期限由上級法院決定。
6、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庭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 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 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
7.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的訴訟終結的原因,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已沒有 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程序的制度。可以適用于訴訟終結的情形有以 下情況。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并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
8、判決、裁定與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國家的法律,針對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生的各 種問題所作的處理,通常稱為民事裁判。民事裁判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和決定等,還包括人民法院認可的調解協議,它們各有自己獨立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法律效力也有 所區別。狹義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
(1)判決。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査明事實,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斷定。
(2)裁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 方面的有關事項所作的斷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訴訟指揮權的表現,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的;民 事裁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決定。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程序中 發生的特殊事項所作出的斷定。民事決定是基于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處分權作出的,它所解決的 只是訴訟中特殊的具有緊迫性的問題。
(七)第二審程序
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 訴,經上一級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判后,訴訟便告終結。所以第二審又稱上訴審,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 程序。同時,一個案件經過二審程序審理并作出裁判后,訴訟即告終結,二審作出的判決立即發生法律 效力,因此,二審程序又稱為終審程序。
1.上訴時效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十日。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間的計算,因共同 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后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 算。普通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則分別計算。
2、上訴審理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 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 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査。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 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3、上訴案件的裁判
(1)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②依法改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 的,二審法院在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的同時,依法改判,以糾正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同時,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在査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③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 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原則上 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査清事實后依法改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仍應按一審程序審理,審理后作 出的裁判為一審裁判,當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訴。
(2)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 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訴。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對 于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裁定認定事實不清 或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作出正確的裁定。
4、審理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三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由院長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保證案件審 判質量的原則下予以審批。
第二審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特 殊情況延長審理期限的規定。
5、第二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
(1)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 及判決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