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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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統一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z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他既是國家最高司法人員,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領導人。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的每屆任期相同,即為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對于副院長等人員則沒有專門的任職屆數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解決社會糾紛。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最高審判機關,從法律角度上說,它在工作中只服從法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