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 代中國法的形式
作為法的形式,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及其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概括性最強的法律。全國人大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國人大會修改法律的權力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目的或其事項范圍主要有二:一是為執行法律,對某些行政管理事項作出規定,一般在有關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等,這被稱為一般行政的授權立法;二是對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國務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規,這被稱為行政的職權立法。此外,立法法第9條規定還規定了對行政的特別授權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規范的事項中,全國人大及其會還可以通過特別的授權決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規范的事項上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條件成熟后再行國家立法;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省級人大及其會,較大的市級人大及其會即省級人民政府、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會行使地方立法權。這些主體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叫做地方性法規。但由于省與較大的市是兩級行政區劃,所以,不僅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低于法律,而且它本身也分為兩級。地方性法規如屬于省級人大及其會制定的,其前提是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如屬于較大的市級人大及其會制定的,其前提還包括不得與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省級地方性法規在完成立法程序且生效后,要即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級地方性法規通過后,要報省級人大會批準后方能生效,并由后者即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
此外,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本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的法規。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會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法規的通俗稱謂,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有關本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法規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十分特殊的地位上,本質上屬于地方性法規的一種。一般而言,我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可以稱為廣義的實在“法”的文件以較大的市為終止點,唯一的例外就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縣級,它們也可以制定法規,即縣的自治法規。
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是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它們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自治區的自治法規報全國人大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法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會批準生效,并由后者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此外,自治區和自治區中較大的市在一般性問題上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6.規章
規章屬于行政法律規范,包括兩種:一種是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依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章,叫做部門規章,它與地方性法規基本上屬于同一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種是省級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叫做地方規章,其效力等級低于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