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三)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四)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三、遺囑的有效要件
(一)主體要件,即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
(二)客體要件,即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要件,即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 社會公镕和公共利益。
(四)形式要件: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
3.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作成的遺囑。
4.錄音遺囑,是遺囑人通過磁帶錄音作成的遺囑。
5.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
四、遺囑的變更、撤銷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繼承開始之時才發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