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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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二)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三)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四)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三、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比較
(一)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二)緊急避險必須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三)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的主體對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四)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
(五)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四、緊急避險的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就在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于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