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識點概述
5.我國民法具有以下性質:a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b民法為文明法;c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d民法為實體法;e民法為私法。
6.民法的任務有:a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b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c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規則,是民法立法的指導方針和解釋民法規范、適用民法規范以及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8.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評價功能和補充功能。
9.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首要原則):a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體平等地依法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c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d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原則的表現:a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b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公平原則:a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平等;b當事人的關系上利益應均衡;c當事人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10.民法的淵源:法律(憲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范)法規,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國家政策和習慣。
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廢舊法);b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我國民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c民法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同時采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12.民法的適用應遵循的原則:a特別法優于一般法;b強行法優于任意法;c例外規定排除一般規定;d具體規定有限于一般性條款。
13.民法的解釋:a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是指依據法律條文文句的字義或文義所進行的解釋;B理論解釋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闡明法律規范的真理。包括: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是指僅依法律文句的文義解釋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時,而擴張該條文文句的含義作出解釋。b限縮解釋,又稱縮小解釋、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文句含義過于廣泛時,對其含義應予以縮小的解釋。c反面解釋,又稱反對解釋,是指法律條文所規定的事項,就其反面的意思進行解釋。d類推解釋,是指對法律無直接規定的事項,選擇法律關于類似事項的規定進行解釋,以類推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