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繼承知識點復習
1.繼承的概念、種類和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繼承是指將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的主要分類是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除此之外,考生對我國繼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則也應當有基本的了解.
2.繼承權.考生應當掌握繼承權的概念、繼承權的行使、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權的保護、遺產的概念與范圍.
3.法定繼承.考生應當掌握法定繼承的概念、特征和適用條件、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及其適用條件、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和方法.
4.遺囑繼承.考生應當掌握遺囑、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遺囑繼承人的范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遺囑的有效條件、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特征及其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5.遺產的處理.應掌握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通知的范圍及遺產的范圍、遺產的分割原則和分割方法、遺產債務的范圍、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和清償辦法、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五保護”遺產的處理.
例題分析
1.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兒繼承了甲應繼承其父的遺產份額。該繼承方式是
A.遺贈 B.代位繼承
C.轉繼承 D.遺囑繼承
【答案】B。解析: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的繼承制度。
代位繼承適用的條件是:
1.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親屬。
3.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未喪失繼承權。
4.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2.不需要見證人見證即可有效的遺囑是
A.自書遺囑 B.代書遺囑
C.錄音遺囑 D.口頭遺囑
【答案】A。解析: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的五種形式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并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作證。危機解除后,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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