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案例習題及答案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習題(一)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習題答案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勇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2.雜志社發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
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勇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雜志社選用趙勇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勇署名并支付報酬 。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習題(二)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1.此買賣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習題答案
1、案例中張某與李某的買賣是有效交易。
2、理由:張某與李某之間的交易活動已經完成,并且,賣方并沒有向買方有售后服務相關承諾,不存在退貨的可能;張某與李某的交易行為,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交易活動已完成三個月,形成交易事實,構成事實合同;張某已滿十六周歲,且其消費購買能力來自于自身合法勞動收入,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有權根據自由原則訂立合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尚無“后悔權”一條,不可悔約;張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癥而失云民事能力,則相關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如果此項交易之前沒有付現金,那么,李某有權向其父母索取“貨款”,因此,張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貨款已不可能。
3、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關規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見》第2條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習題及答案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