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申論范文精選:專利的“利”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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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申論輔導
“力”是指創造力,激發創造力是專利制度設立的目的所在。華為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構建企業的“防護網”,一方面加大投入力度,設立專門的研發人員,保障專利申請的數量和較高的創造能力,另一方面,積極謀求國際標準的“話語權”,實現由行業標準的“接受者”到“制定者”的華麗轉身,既激發了創造力又增強了影響力。但是,我國也有不少草根專利發明人,他們成功申請了很多專利,卻因缺乏政府政策的扶持,專利很難實現轉化,專利創新的影響力甚微。
專利申請要實現“利”與“力”的雙贏。“成功的創新者理應對創新成果擁有產權和獲得合理回報,這樣才能激發出創新的原動力,也才能刺激對于創新的深度投資。”華為胡輪值CEO胡厚崑的這句話啟示我們要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通過政策和法律保障個人、企業、科研機構和地方政府的相關利益,通過利益的保障激發創新者的創造力并實現轉化。專利價值體現在其轉化后帶來的商業價值上,如果獲得了專利權而不轉化,則是對專利資產的一種浪費。合肥市打破體制樊籬,積極探索試點股權激勵新政,激發創新活力,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人員亦可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或分紅等激勵,正是注重了“利”與“力”的雙贏才讓創新驅動成為這個中西部城市發展的引擎和個性標簽。
“利”與“力”作為專利自身特征的兩個方面,不僅僅是相輔相成、相互影響的,更是相互促進、循環往復的。通過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讓專利申請相關方獲得應得利益,通過利益彌補激發個人或群體的創造力,通過創造力的激發增加專利申請數量和提高專利的質量,繼而再通過專利的申請來保障發明者的利益……由此,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能力,實現由創造大國向創新強國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