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帶分析
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一)
2016年12月,有多家媒體報道,上海、湖南兩地6家大型醫院醫生收受藥品回扣占藥價比例高達30%至40%,部分藥品中標價高出市場價數倍,醫生傾向于開回扣比例高、金額大的藥品。
醫生開藥收回扣,不是新鮮事,從上個世紀90年代就已存在。2006年新華社就播發了《一份令人震驚的藥品回扣清單》等系列報道,引起衛生部門高度重視。然而多年過去了,盡管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不斷加大整治力度,推動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出臺政策降低藥價,然而藥品回扣問題依然難絕,儼然成了一個頑疾。
【標準表述】
[原因分析]
藥費占醫療費用比例過高。國家衛計委在《2015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指出,全國醫療總費用中,門診藥費遠高于一些發達國家藥費在醫療費用中的占比。一些公立醫院“以藥補醫”格局沒有打破。政府投入少,一些醫院想創收就只能實行藥品加成,默許醫生開大處方。
追責制度執行不到位。國家衛計委曾發出相關禁令,提出“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不準開單提成”,由于缺乏足夠的執行力,禁令在一些地方成了“稻草人”。
醫生的技術勞動價值與其薪酬待遇不相匹配。一些醫生通過“超級大處方”來追求藥品和醫療器械回扣,或者違規收受病患紅包。這些行為又導致人們將整個醫生群體“妖魔化”。而當前藥價虛高和以藥養醫現象的存在,在于藥品回扣問題遲遲未解決,這與公立醫院補償機制的不健全和醫療服務價格機制尚未理順緊密相關。
[參考對策]
專家總結:
一要實施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破除以藥養醫,建設符合國情的國家藥物政策體系,理順藥品價格,促進醫藥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現藥品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供應充分。
二要深化藥品供應領域改革,深化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完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完善國家藥物政策體系。
三要解決激勵機制問題、保障醫務人員收入要作為醫改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從提升薪酬待遇、發展空間、執業環境、社會地位等方面入手,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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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以票管稅、憑票報銷”的財稅制度,發票承載著多項重要功能。“發票腐敗”由來已久,是一種長期存在的腐敗現象,在當前反腐執紀越來越嚴的壓力下,由于發票報銷的手法簡單卻用途廣泛,于是漸漸成為一些貪腐分子圖利的重要手段。
2016年12月,中央紀委網站公開曝光八起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其中包括稅務總局官員公款旅游違規報銷、南京煙草專賣局干部虛開發票套取會議經費用于接待等問題。經梳理各地紀委通報發現,今年以來各地公開通報的違規違法報銷問題不勝枚舉,“發票腐敗”正成為腐敗行為的一種重要變體。
綜合分析
一些干部選擇用發票斂財,是因為自身存在特權思想和不良作風,也是因為權力大且外部監管不到位。“發票腐敗”之所以普遍存在,更是因為發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基層財務制度長期以來流于形式,以及公款支出缺乏有效監管等問題。
“報銷腐敗”的外因在于報銷。當前,我國某些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制度較為混亂,“牛欄關貓”式的財務管理制度給某些人留下可乘之機。而當前與發票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缺乏系統性、規范性的規定,難以滿足從源頭防范打擊發票違法行為的需要。此外,發票管理暫未形成有效的閉環狀態,稅務機關難以甄別納稅人發票費用是否屬于據實列支,同樣是導致發票違法行為多發的重要因素。
“發票腐敗”是對財經紀律和社會風氣的嚴重破壞。有關部門在持續展開專項整治的同時,應當系統研究如何堵塞制度漏洞,最大限度壓縮“發票腐敗”的空間。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對遏制“發票腐敗”來說也是如此。
啟示與對策
治理發票腐敗,一方面,發票報銷制度要嚴,堵死每一個漏洞。比如,每一張發票上必須注明購物清單,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責任人簽字背書,對違規報銷施行“一案多查”,誰的責任誰負,誰出問題誰吃不了兜著走。
另一方面,推行公款消費“實名公示”制,加大公開力度,暢通舉報渠道,特別要鼓勵和保護勇于舉報的內部人士。
此外,要盡快嚴格立法、完善法規,推動各地方各單位各部門的公務開支明細公開化、透明化,把公務消費等內容置于公眾監督之下,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使“報銷腐敗”無所遁形。
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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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湖北電視臺《新聞360》欄目播出了這樣一條調查新聞——在黃岡市黃州區,一位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以“樣品調查”為由,從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由于這位執法人員沒有提供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確實依據,面對如此執法,商店老板張月華情急之下說:“你這是搶劫!”面對商戶的質疑,這位執法人員語出驚人:“我就是搶劫,我是依法搶劫!”(12-25來源:澎湃新聞)
綜合分析
“依法搶劫”式執法,表面上搶走的是商戶待售商品,實則是搶走了本應規范、廉潔的執法形象,扭曲了執法秩序,折損政府公信力。執法是實施法律的行為,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是法律的實施者、捍衛者,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原則。“依法搶劫”不僅歪曲了政府執法的正當性、嚴肅性,違法違規,知法犯法,還以權謀私,欺凌百姓,嚴重割裂政府與民眾的關系,折損政府公信力,
光天化日下“依法搶劫”盛行,實是依法執法的不彰,更是對執法監督不力的自曝和控訴。對于執法者的監督,有系統內的監察,有媒體輿論和群眾的監督,但從執法系統內部的監督來看,黃州區食品藥品監察顯然有些失靈。一是食品監察的不規范查扣物品和不規范罰沒即是證明,二是針對出現的問題,涉事單位領導不愿意說明情況更無意解決違規執法問題。當單位領導管理上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存續時,執法人員自然愿把經營商戶比作“寄居在屋檐下”的弱者來對待,更樂于讓寄居者低頭。
啟示與對策
第一,要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主體的法律意識,特別是扭轉一線執法人員的“官本位”思想,樹牢文明執法的良好意識,切實做到知法用法、依法依規。
第二,執法者執法行為,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執法者只是法律的執行者,而不是創造者。執法者執法本來既是為市場秩序服務,為廣大消費者服務,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為經營商戶們服務。但是當在服務的過程中忽略甚至違背了這種服務關系,不開票據、動輒大額度不定量的罰款,就讓執法成了“依法搶劫”,商戶的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必然受到侵害,依法執法的要求必然被扭曲。
第三,要加強監督懲治,不僅要強化內部監督,也要不斷壯大網絡監管力量,拓寬人民監督渠道。對不當執法的行為,更要形成事后的嚴厲追責,從而使執法違法得到根治。擁有一種權力必然意味著承擔一份責任,如果執法者手中的權力不受約束,難免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制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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