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申論備考熱點帶分析
2017年申論備考熱點(一)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教育家夸美紐斯曾在《大教學論》中寫道:“樹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們便會回復到它們的野生狀態。”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賞識教育,也包括懲戒教育。重提教育懲戒,源于不時發生的中小學欺凌和暴力事件。盡管一張張照片、一幕幕視頻令人驚詫不已,但目前的教育和法律體系卻都無能為力。無論是刑事處罰,還是治安管理處罰,都難以覆蓋這些未成年人群體。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也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這種規定雖然保護了肇事學生的受教育權,但無關痛癢的批評教育卻為他們繼續欺凌施暴埋下了伏筆。
將教育懲戒權納入了學校管理權限,這是一項有益的探索。雖然在上位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懲戒權,但在我國各類法律法規中都明確定位了學校從事教育教學的權利。原則上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每個學校都可以采取各具特色的教育方式。但是,教育懲戒是一個敏感話題和領域,處理不好的話,容易演變成體罰或變相體罰,碰及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將涉事學校和教師推上風口浪尖。因此,目前亟須要做的,不是僅提出教育懲戒的概念,更要厘清邊界、細化規則。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教育懲戒的邊界在哪里,學校和老師到底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手段來懲戒學生。
[對策措施]
在設置懲戒手段時,要結合學校教育的實際情況進行,既要保證教育懲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又要使懲戒措施與過錯程度相當,堅持持適度原則。在細化懲戒措施時,我們可以吸取國外成熟的經驗做法,結合社會認知和接受程度,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以不再犯同樣的錯誤為結果,因地制宜予以實施。
教育懲戒的前提是尊重學生、理解學生、愛護學生。這是一切教育懲戒的出發點和歸宿,在制定實施教育懲戒細則過程中,既要以法律來保障懲戒的順利實施,又要防止為了懲戒而懲戒,防止濫用懲戒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
家長也應參與。僅僅是明確懲戒范圍等內容還遠遠不夠,讓家長參與到懲戒之中,似乎是解除懲戒被當成體罰或者變成體罰難題的重要思路。讓社會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讓家庭扮演應有的家庭角色,兩者合璧,或許才能更有利于學生的成長、教育的提升以及社會的進步。
2017年申論備考熱點(二)
“國內首創”“填補國內空白”“國際領先”等用于表述科技成果上檔次的評價用語,時常出現在各類媒體上,公眾對此早已熟知。這種現象的出現,源于一項科技成果鑒定的制度安排。2017年2月,科技部相關負責人證實,我國已正式取消這一制度。
科技成果評價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重要環節,過去一直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對科技成果進行鑒定。2017年2月21日,記者從科技部獲悉,科技部已正式廢止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將由委托方交給專業評價機構執行。這意味著,我國正探索和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新型科技成果評價將由市場“唱主角”。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多年來,我國確定了大量國家級科研項目,成果鑒定制度最初就是為驗收這些國家級科研項目而設定的。隨著這項制度影響的擴大,各級各類科研項目都開始擠上鑒定“這趟車”。你有國家級,我就有省級、市級、縣級,層層搞鑒定,形成了溢美鑒定泛濫的情況。在國家級成果鑒定已廢止的情況下,各地的鑒定仍在開展。科技部去年正式取消這一制度,表明了對這一科研亂象堅決遏制的態度。
在我國科技事業發展中,科技成果鑒定制度曾經發揮了巨大作用。在科技市場發育還不成熟的時期,這一制度對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努力方向起到了引領作用,提振了他們敢于拼搏、奮力攻關的勇氣和信心。“863”計劃、“973”計劃、國家重點攻關計劃等助力一批批科技領軍人才成長,對我國科技實現從追趕、并行向超越發展,居功至偉。
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科技成果鑒定制度明顯落后了。在重成果水平鑒定制度的導向下,成果向社會的轉化動力不足,有些成果變成了鎖起來的論文、躺在保險柜里的獲獎證書,這種現象一直被社會詬病。當前,我國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日益凸顯,因此,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成為更加緊迫的任務。體現在對科技成果的評價上,就是不能再追求成果的“高大上”,而應更接地氣,更強調科技成果的應用價值,體現其對社會的貢獻。
[對策措施]
一是科技評價制度的改革。科技成果的評價由市場來決定,由技術擁有方委托社會第三方中介或者應用方來評價成果,政府不再把它作為行政審批工作的一部分。
二是科技工作者應順應這一趨勢,在創新發展的大時代里,到科技成果應用的大舞臺上建功立業,把論文寫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天地間。
2017年申論備考熱點(三)
【熱點背景】
12月19日,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下文簡稱《電子商務法》)終于提交全國人大會初審。草案基本明確了電子商務的經營主體、交易與服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對消費者關心的一些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對此你怎么看?
【時評】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獲得了空前發展。有數據顯示,10年來中國電商零售交易總規模已超過全球連鎖百強的年銷售總和。近日,商務部等10部門聯合發布《國內貿易流通“十三五”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43.8萬億元,年均增長15%左右。盡管行業數據持續走高,相應的立法工作卻沒有及時跟進。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法律滯后、空白點多,存在現有規定效力等級低,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盡管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我們更需要法律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提供救濟手段,而不是僅靠事后追責。
此次草案中,除了新增多條針對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權益保護外,草案首次要求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是對自然人網店進行了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允許自然人網店可不經工商登記,這個特殊規定極大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也帶來了網絡售假、信息泄露、網絡詐騙、價格欺詐、刷單炒信等問題。盡管開設自然人網店需要在第三方平臺實名登記,但由于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導致監管部門長期無法掌握相關主體信息、難以取證執法等,使自然人網店違法經營成本低廉,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為消費者所詬病。
因此,在這種大勢之下,《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的進展意義就顯得尤其重大。《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是以專門化的法律來化解電商發展中存在的矛盾,邁出了電子商務法制化的第一步。這將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市場秩序,促進電商行業整體健康發展。草案對行業的發展、消費者的保護進行了全面、整體的規范和要求。但同時要注意的是,目前草案尚未明確核實商家是否遵守規定的監管主體,它僅僅搭建了規范電子商務一般行為的大框架,各處細節仍需由后續的一系列立法工作予以完善。電子商務是在一個特殊環境下成長起來的特殊產業,有其特殊的發展規律,因此,電子商務立法應該是一部“發展法”,要充分考慮網絡經濟的特殊性,針對其產生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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