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知識: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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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一、法人的成立 :是指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創設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一) 法人成立的原則
1.放任主義:放任主義也稱自由設立主義,即法人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許主義。特許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的特別許可。(不需要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3.行政許可主義。行政許可主義又稱為核準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需要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4. 準則主義。準則主義也稱為登記主義,指由法律規定法人的條件,法人設立時,如果其章程具備規定的要件,無須主管部門批準,就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登記,法人即告成立。
5. 嚴格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是指法人成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條款(有限責任公司)
6. 強制主義。強制主義也稱為命令主義,是指國家對于法人的成立,實行強制設立,即在一定行業或一定條件下,必須設立某種法人。(機關法人)
(二)法人成立的條件
1.依法成立:即法人組織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等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變更:法人在存續期間內所發生的法律人格、組織、宗旨等重大事項的變化(★★選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責任承擔)
(一)法人人格的變更
1.法人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變為一個法人的現象
①新設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新法人,同時原法人人格全部消滅,此時原法人的權利義務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擔
②吸收合并,即一個或多個法人歸人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滅,存續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時被合并的法人的權利義務由承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的現象
①創設式分立,即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滅
②存續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續,并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新法人
③在法人分立后,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關規定享有和承擔。
(二)法人組織形態的變更 :是在不消滅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從一種組織形態轉為另一種組織形態的現象
(三)法人宗旨的變更(直接導致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改變) :也稱為法人目的的變更,是指法人所從事事業發生變化的現象。在企業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業經營范圍的改變 。
(四)法人的變更還包括法人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的改變
三、法人的終止
1.概念:是指法人資格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
2.分類
絕對終止:絕對地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且沒有 其他民事主體繼受其權利義務的狀
相對終止:人自身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但其權利 義務由其他民事主體繼受的狀態
3.原因
依法被撤銷
自行解散
依法宣告破產
(一) 法人成立的原則
1.放任主義:放任主義也稱自由設立主義,即法人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許主義。特許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的特別許可。(不需要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3.行政許可主義。行政許可主義又稱為核準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需要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4. 準則主義。準則主義也稱為登記主義,指由法律規定法人的條件,法人設立時,如果其章程具備規定的要件,無須主管部門批準,就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登記,法人即告成立。
5. 嚴格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是指法人成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條款(有限責任公司)
6. 強制主義。強制主義也稱為命令主義,是指國家對于法人的成立,實行強制設立,即在一定行業或一定條件下,必須設立某種法人。(機關法人)
(二)法人成立的條件
1.依法成立:即法人組織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等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變更:法人在存續期間內所發生的法律人格、組織、宗旨等重大事項的變化(★★選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責任承擔)
(一)法人人格的變更
1.法人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變為一個法人的現象
①新設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新法人,同時原法人人格全部消滅,此時原法人的權利義務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擔
②吸收合并,即一個或多個法人歸人到一個現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滅,存續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時被合并的法人的權利義務由承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的現象
①創設式分立,即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滅
②存續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續,并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新法人
③在法人分立后,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關規定享有和承擔。
(二)法人組織形態的變更 :是在不消滅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從一種組織形態轉為另一種組織形態的現象
(三)法人宗旨的變更(直接導致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改變) :也稱為法人目的的變更,是指法人所從事事業發生變化的現象。在企業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業經營范圍的改變 。
(四)法人的變更還包括法人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的改變
三、法人的終止
1.概念:是指法人資格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
2.分類
絕對終止:絕對地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且沒有 其他民事主體繼受其權利義務的狀
相對終止:人自身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但其權利 義務由其他民事主體繼受的狀態
3.原因
依法被撤銷
自行解散
依法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