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精選題及答案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精選題(一)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精選題答案
(2)乙的質權效力及于母馬及其小馬駒、馬鞍、馬鞭。質權的效力及于孳息和從物。依民法原理,馬鞍和馬鞭是馬的從物,小馬駒是馬的孳息。依照《擔保法》第68條及《擔保法解釋》第91條,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權的效力及于隨同質物轉移的從物。所以乙的質權的效力及于母馬、小馬駒、馬鞍、馬鞭。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精選題(二)
甲、乙二人每人出資5萬元合伙經營一家飯店,因經營不善,對丙負債7萬元,而合伙所剩凈資產僅為4萬元。同時甲欠丁個人債務1萬元,丙、丁同時起訴要求甲償還債務,而甲個人資產為3萬元。試分析甲應該如何償還債務?
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案例精選題答案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權利實現的順序問題。丙是合伙的債權人,他有權利要求甲償還合伙的全部債務,丁為甲的個人債權人,當然也有權利要求甲償還個人債務,在這兩個債權債務中甲都負無限責任。
作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擔個人債務又要承擔合伙的債務,但是本案中甲的個人財產3萬元不足以完全清償這兩項債務,這就涉及清償債務的順序問題。該問題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依照理論上的通說,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滿足,合伙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易言之,合伙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本案中,債權人應該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因為全部合伙財產只有4萬元,不足以清償丙的7萬元債務,所以對于剩下的3萬元債務,甲應該以其個人財產負補充連帶責任,即丙有權要求甲以個人財產清償剩下的這3萬元債務。但是問題是,甲同時負有1萬元的個人債務,而且債權人丁也有權要求甲以3萬元的個人財產來清償。甲的3萬元個人財產就應該先用來清償對丁的個人債務1萬元,剩下的2萬元再用來清償丙的債務,不過此時單靠甲的個人財產已經不足以完全清償丙的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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