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考點復習
政法干警民法考點復習:代理
2. 委托代理與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二者的區別是:
1) 代理權的產生根據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權產生根據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權的產生根據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
2) 適用范圍不同。委托代理適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為,而指定代理適用于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而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
3. 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二者的區別是:
1) 代理權產生根據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權產生根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權的產生根據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
2) 適用范圍不同。法定代理適用于監護人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需要進行代理的行為。而指定代理適用于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律行為而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
4. 委托合同與授權行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別是:
1) 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而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2) 委托合同僅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而授權行為對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具有法律約束力。
3) 授權行為是代理權的產生依據,委托合同則不是。
5. 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
顯名代理是一般意義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二者的區別是:
1) 在顯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在隱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2) 在顯名代理中,與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在隱名代理中,與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代理人。
3) 在隱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權,第三人享有選擇權,在顯名代理中則不存在此類制度。
6.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二者的區別是:
1) 表見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情形,而無權代理中則不存在這種情形。
2) 表見代理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而無權代理不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7. 代理與行紀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范圍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紀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別是:
1) 與第三人建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紀中是行紀人。
2) 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在行紀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3) 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擔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紀中,是行紀人。
8. 代理人與居間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關系中,代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居間人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人。二者的區別是:
1) 代理人以代理權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動獨立為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僅僅提供締約機會,起媒介作用。
9. 代理人與傳達人
10. 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關系中,帶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職權的負責人。二者的區別是:
1) 代理人適用于代理關系,而發電代表人適用于法人內部的組織機構。
2)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內部一致的關系,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平等的獨立民事主體。
3)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4) 在對外活動中,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是一體關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別體關系。
11. 有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有權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權為基礎進行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二者的區別是:
1) 有權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權為基礎,表見代理本質上屬于無權代理的范疇
2) 第三人善意與否不影響有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而在表見代理中,第三人為善意則是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政法干警民法考點復習:訴訟時效
1. 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時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財物達法定時間,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該財物的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別是:
1) 所依據的事實狀態不同。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狀態為依據,而取得時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財物的事實狀態為依據。
2) 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而取得時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權利的產生。
3) 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中的財產請求權的存在和喪失,而取得時效適用于物權的財產所有權的存在和喪失。
2.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在法定的實效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當實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二者的區別是:
1) 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日喪失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該項民事實體權利。
2) 期間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3) 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僅僅適用于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不行使權利的情況,而除斥期間則適用于權利人不行使民事實體權利的情況。
4) 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在權利人請求時,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是法院直接根據法律規定予以援用。
5) 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自該民事實體權利產生時起算。
3. 普通訴訟時效與最長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而最長訴訟時效是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實效期間。二者的區別是:
1) 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是2年,而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0年。
2) 普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3) 普通訴訟時效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而最長訴訟時效則只適用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4.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喪失效力。二者的區別是:
1)發生的事由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行為,是與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相反事實。
2)事由發生的時間要求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發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或發生最后6個月前,但效果要延續到最后6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可以發生在實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3)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將時效暫時停止,中止期間的時間不計算如期間內,先前進行的期間仍然有效。而訴訟時效中斷使已經進行的實效期間歸于無效,實效期間重新計算。
期間的計算方法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實效期間是將法定事由前已經進行的時間期間和法定事由后的實效期間合并計算,而訴訟時效中斷的實效期間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計算,先前進行的期間不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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