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知識競賽題和答案(5)
123、復檢機構的名錄由那幾個部門負責公布?
答: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124、哪個部門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安全的監督管理?
答: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125、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什么標準?
答: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126、《食品安全法》中對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有何規定?
答: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127、調查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則和主要任務。
答: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128、《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權和配合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129、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30、違法《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31、違法《食品安全法》規定,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奶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尚不構成犯罪,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32、《食品安全法》對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33、《食品安全法》中對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答: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34、《食品安全法》中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類人員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35、食品檢驗機構和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答: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136、如何理解首負責任制?
答: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137、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等應當遵守什么法律規定?
答: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食品安全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138、如何理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
答: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39、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什么規定?
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140、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哪些條件?
答: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141、《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食品銷售)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142、《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14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哪些義務?
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144、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有哪些要求?
答: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145、我國是否實行食品免檢?《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
14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時,抽取的樣品及檢驗等費用由誰支付?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147、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148、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149、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哪個部門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答: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150、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鐵路、民航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151、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152、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153、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哪個部門實施?
答: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154、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155、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56、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如何處罰?
答:出現此種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57、違法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如何處罰?
答:有此種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58、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如何處罰?
答:出現此種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59、未按要求進行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60、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61、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如何處罰?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62、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如何處罰?
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163、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如何處罰?
答: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并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164、如何進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