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申論熱點時評
浙江公務員申論熱點:從嚴治黨離不開制度化問責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但問責在制度化的同時,還應該精準化。一方面,要把握問責條例的治理重點和實踐“重音”,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以及存在的緊迫問題開展問責。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才能充分發揮其震懾效應。之前對湖南衡陽賄選案、南充拉票賄選案等進行的徹底調查、嚴肅問責,其實為實施問責條例“定了調、打了樣”。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清楚,問責目的是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永葆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治理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共性問題,以及“處處是高壓線,就是從來不帶電”的寬松軟現象,還得以正反兩方面的合力,督促各級領導干部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因此,要注意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和方式,用好問責追責這件利器,不可只問后果而不問失責程度,只聽輿論呼聲而不問過錯程度,甚至將嚴肅的問責制度庸俗化。
問責追責之要,在于公信力與執行力的比翼齊飛。責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才能層層傳導壓力,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首先要防止“制度空轉”,特別是防止好人主義、關門主義暗行,搞“家丑不外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是強化“監督的再監督、問責的再問責”,把問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專項巡視、監督檢查等常態工作中,倒逼各級黨組織把自己擺進去,瞪起眼來真問責、嚴問責;最后還要盡快積累形成問責案例庫,促進“開門問責”,提高黨內問責的執行力、公信力和精準度,既不放過不負責的黨員干部,又避免問責畸輕畸重。
浙江公務員申論熱點:異地排污需要多方圍堵
遏制異地排污,需要提高違法成本,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
異地偷排污染物這種“以鄰為壑”的環境違法行為,近年來有多發趨勢。據報道,有用貨車將大量危險廢液從湖南岳陽運輸到湘贛兩省一些偏僻農村隨意拋棄的,有從深圳“不遠千里”將生活垃圾運至江西被當地村民攔截的……公安部門查獲的此類案件日益增多。
異地排污已成部分地區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據專家研究估算,我國每年危險廢物產生量超過1億噸,約有7000萬噸尚未納入環保部門統計范圍之內,給環境保護帶來巨大壓力,“幾車廢水下去,就可能讓多年的治污減排努力化為泡影”。
據調查,一些企業之所以想鉆異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雙重僥幸心理。一方面,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但受管理權限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加上違法者往往選擇偏僻的農村地區傾倒,運輸時間也專挑夜間,“暗度陳倉”的現象屢禁不絕。
另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錯誤認識。一些實施異地排污行為的企業認為,即便被發現和查處,監管部門只能查到運輸者、處置者身上,他們還有機會金蟬脫殼。在不少案件查處過程中,企業負責人都聲稱,對運輸人或處置人跑到異地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責任。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2014年的江蘇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與違法處置者試圖通過訂立運費補償協議這種形式,來掩蓋非法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脫制裁,法院最終判決連帶承擔1.6億元的生態損害賠償與生態修復費用。
異地排污的違法成本過低問題,需要重視并解決。目前,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成本非常高,專家稱1噸危險廢液的合法處置費用可能高達7000元以上,而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最高上限為20萬元。對于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來講,違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經濟”的選擇。而一旦監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應”,讓更多人鋌而走險,并演化出黑色產業鏈。
正因此,遏制異地排污,需要提高違法成本。除了對傾倒行為的實施者提高處罰標準,還可以擴大范圍,讓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若企業明知處置人沒有處置資質,卻仍然將危險廢物交由對方,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
當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動、滯后的,監管部門還需要在預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問題,主要是聯合執法存在真空地帶——異地排污的車輛和運輸不歸環保部門監管,而有監管能力的公安部門又不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信息。因此,除了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側重的監管布局。比如,對異地排污的現場執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門主導,而環保部門則對生產企業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完善臺賬制度,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運輸及最終流向進行全過程管理。
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才會逐漸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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