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務員申論寫作推薦閱讀
河南公務員申論推薦閱讀(一)
慈善法明確了慈善組織、個人、政府部門、受捐者等在慈善行為中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對慈善信息公開透明的要求和捐贈人拒不交付的追訴等都是該法的亮點。相關部門如能把立法的亮點,轉化為監督執法的重點,將有利于懲治詐捐、騙捐、強捐、索捐、勒捐等不規范甚至虛假慈善的頑疾。
針對專家指出的當前慈善法在落實中出現的“鼓勵促進大于監督約束”的傾向,在深入貫徹慈善法的同時,有必要促進慈善法細化升級,尤其是強化對虛假慈善行為的懲處力度。
法律既是檢驗慈善真金的烈火,更是為慈善行為保駕護航的手段。要去除偽善弘揚真善,鼓勵全社會的善行善舉,最好的方式莫過于完善法律、遵法守法,讓每一片愛心真正落地生根。
河南公務員申論推薦閱讀(二)
對“老賴”進行信用懲戒,光靠法院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聯合行動
在現代社會,信用體系就像一只看不見的手,約束著人們的行為,也守護著社會的和諧運行。而要維護信用體系,離不開對違法背信行為的制裁。中辦、國辦近日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正是目前對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人們俗稱的“老賴”——進行聯合懲戒的一份文件。
近年來,公眾對“誠信滑坡”頗有怨言。最令人深惡痛絕的,莫過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失信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老賴”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制造資不抵債的表象;有的“老賴”通過假離婚、假合同轉移財產,以各種方式干擾、阻礙執行。不久前發生在山東曹縣的暴力抗拒法院執行事件,就是“執行難”的一個縮影。
限制“老賴”入黨、錄用為公務員、擔任國有企業高管,限制“老賴”坐飛機、坐高鐵、領取政府補貼、從事食品藥品行業,限制“老賴”子女上高收費學校……隨著此次《意見》的出臺,一張針對“老賴”的天羅地網正越織越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正在建立健全。違法背信行為不僅在當下受到制裁,更會在個人信用上留下難以去除的污點,對就業、升學、貸款等重要事項造成長遠負面影響。
這也是世界各國誠信體系建設的必由之路。許多人感慨,在一些國家,開證明不用蓋公章,簽個名就行;下館子不用開發票,有收據就行;買車票不用找黃牛,網絡預約就行……事實上,這些國家普遍誠實守信的背后,都有著強大的失信懲戒機制。如果不對挑戰社會底線的失信行為加以懲戒,損害的不僅是勝訴當事人的權益,還有司法公信和權威、社會公平和正義。
對“老賴”進行信用懲戒,光靠法院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聯合行動。此次出臺的《意見》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由中辦國辦印發,本身就表明了中央在頂層設計層面的重視。只有聯合起來,補齊短板、形成合力,對“老賴”處處設限,真正戳到“老賴”的痛點,才能改變過去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現象,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和“破窗效應”的出現。
需要提醒的是,隨著失信懲戒機制的加快推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對個人和單位產生重要影響,越是這樣,越需要法治保障,越需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范。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所謂“揚善必須抑惡”,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必能發揮牽引作用,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讓“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濃郁起來,讓人人守信成為閃亮的國家名片。
河南公務員申論推薦閱讀(三)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被民間稱為“最美野長城”的遼寧省綏中縣小河口長城,在修繕后被“抹平”,完全看不出長城的樣子,變成一堵蜿蜒的“白灰墻”。當地文物保護部門對北京青年報記者稱,他們是在用白灰“對長城進行修葺”,該修繕項目每一步都經過審批,“合理合法”。
“這修的村村通吧?”有網友戲言。遠遠望去,那段長城確實變成了一條硬化路面,煞是刺眼。應承認,這段長城已有700年歷史,風吹雨打,年久失修,如果放任不管,不僅可能毀于一旦,還會傷及游客安全。修葺名正言順,確有必要。
但是,修繕長城必須遵循法律法規,不能只有熱情,不講“套路”;只求安全,不求氣韻。像這種修法,將長城修得面目全非,不僅全無昔日的精神風貌,還改變了它的具體形狀,這是修復還是破壞呢?
2006年頒發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要求,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當地相關部門在修繕前也許辦理了審批手續,但是在具體修繕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了相關要求?
近年來,破壞性修復屢見不鮮,讓人無比痛心。有媒體總結,除了“最美野長城被砂漿抹平”這個案例,還有遼寧朝陽的清代壁畫中的仙女被修復稱“花大姐”,杭州民國古建筑“秋水山莊”被刷上“土豪金”等案例。它們的共性是,以維修之名,行破壞之實。也許相關人員并非存心破壞,但惡果業已造成,使原建筑失去了基本的美感,形神盡毀,慘不忍睹。
曾有業內人士調查后感嘆,“在我所走訪的歷史文化建筑中,70%以上遭受破壞是緣于這種‘破壞性修復’。”與一般的破壞相比,破壞性修復顯然更隱蔽,危害也更大——破壞文物往往不敢名正言順,而破壞性修復則可堂而皇之,有組織地突進。
事實上,《長城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是,像這種修復性破壞,該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為了有效遏制頻見的破壞性修復,應先提高違法成本入手。即便是無意破壞,只要造成破壞事實,當事人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失職瀆職的監管人員也應該被問責。
最重要的是監管部門,特別是文物保護部門應該承擔起責任。這種責任不只是審批,也不只是事后調查,而應該提前介入、動態跟進。比如在修復過程中應派專家指導;應對直接參與修復的施工隊,進行專業培訓。同時,監管部門全程跟蹤,不能到了最后驗收階段才出面。
“愛我中華,修我長城”,曾是非常響亮的口號。今年恰好是《長城保護條例》頒發實行十周年,“最美野長城”受損令人痛惜。據統計,近三成長城正在消失。保護長城,修繕長城,刻不容緩。但是,絕不允許再出現破壞性修復。不獨長城,任何古建筑都須讓破壞性修復走開。激發法律威力,喚醒監管部門責任,動員國民保護熱情,多策并舉,這樣的悲劇才能少一些。
河南公務員申論寫作推薦閱讀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