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論考試熱點解析
“很簡單,用黃花菜煮成水治抑郁就沒問題……所有的抑郁癥都沒有了”——盡管國家衛計委的新聞發布會結束了,但“黃花菜”沒涼,反而越炒越熱。隨著網絡熱議,甘肅省衛計委主任劉維忠又一次踏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黃花菜又名忘憂草,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情緒,這在中醫典籍中早有記載。之所以爭議巨大,主要因為全球醫學界至今未能準確地辨別抑郁癥的病因,有普遍效果的治療方法亦十分有限。加上中醫西醫是兩種異質醫學,治療的理念大相徑庭,西醫理念無法衡量中醫,而西醫治不好的病,在中醫看來“死馬還能當活馬醫”。
從豬蹄廳長、打通任督二脈到黃花菜治抑郁,有人歸結為不準確的傳播讓人對中醫產生誤解。誠如斯言,相關說法的確過于簡單,中醫需要更精確地傳播,不能因此消解中醫的嚴肅性。不嚴肅的傳播達不到傳播效果,甚至給抹黑中醫的人以口實。但同時也應注意到,理解中醫需要比理解西醫更復雜的文化基礎,電影《刮痧》那樣的劇情,普遍存在于當今“中醫粉”和“中醫黑”公然撕裂的社會現實之中。
古人講,春雨如膏,滋生萬物,農夫喜其潤澤,行人惡其泥濘;秋月如鏡,普照萬方,佳人喜其玩賞,盜賊惡其輝光。如果受眾缺乏最起碼的認同,無論傳播再巧妙精確,也進不了人家的耳朵。在很大程度上,人們對中醫的認識和態度,隱含著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認識和態度。上世紀80年代德國波克特教授就曾這樣說道: “中醫藥在中國至今沒有受到文化上的虔誠對待,沒有確定其科學傳統地位而進行認識論的研究和合理的科學探討,所受到的是教條式的輕視和文化摧殘。”
事實上,從西醫的手術刀切開中國人傳統思維的那一刻開始,中醫就開始“抑郁”,西醫似乎成為唯一正確的認知方式和思維方式。背負“不科學”之名的中醫,面臨著生存的土壤越來越削弱的困境。中醫的典籍都是用文言文和繁體字寫就的,在古代,秀才學醫,如同籠中抓雞,并不完全是一句戲言。而在現代,由于對傳統文化日漸陌生,中醫典籍對很多人無異于“天書”。可以說,文化語境的缺失是中醫“抑郁”的病根,再多的黃花菜都無法治愈。
同志說,“中醫藥學凝聚著深邃的哲學智慧和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健康養生理念及其實踐經驗,是中國古代科學的瑰寶,也是打開中華文明寶庫的鑰匙。” 中國悠久的傳統文化如同中醫的“根”和“魂”。汲取到中華民族豐富的文化基因,中醫藥固本培元根深葉茂,名家大醫懸壺濟世人才輩出才不是夢想。
岐黃之術發揚光大,不只是輸血式扶持,更需要造血式發展。中醫強筋壯骨,不只需要敢于擔當身體力行的“劉維忠們”,也不只需要從中醫藥受到啟發、拿下國際頂級聲譽的“屠呦呦們”,重要的是培植中醫發展的沃土,培養懂得中醫、認同中醫的社會土壤。
公務員申論考試熱點解析:“土地大限”憂慮須依法化解
近日,浙江溫州部分市民發現,自己的房屋面臨土地證到期影響買賣的問題,續期可能要重新繳納占房價總額約1/3的土地出讓金。溫州市國土局回應稱,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大限”,我國物權法已明確規定“自動續期”,但如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等問題,物權法并未給出詳細規定,也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這是引發溫州土地續期爭議的原因所在。從溫州此次的事件本身來看,的確有歷史原因,因為這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權為20年,當時物權法尚未出臺,相關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盡快給出回應、化解群眾憂慮,應該成為相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向政府購買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我國的改革實踐中,這一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過程。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有償、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從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土地大限”。1990年,國務院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4年國家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這一領域進行規范。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則是這一領域最為重要的立法,其意義在于明確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權。這意味著即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所有權也不容剝奪,同時,住宅用地續期無須申請而自動續期。
然而,物權法在自動續期的操作上卻留下了一些模糊之處。比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較為分散的業主,政府有無義務幫助他們實現自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如何?若是部分業主不愿繳納土地出讓金該如何處理,是否會影響到其他業主?非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又該如何操作?這些模糊之處,立法者當時或有其他考慮,但目前已經影響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一方面,土地“70年大限”的隱憂一直盤桓在人們心頭,這既不利于產權制度的落實,也讓人們因為擔憂在到期后繳納難以承受的出讓金而處于不安之中。另一方面,這為相關市場交易行為埋下了糾紛隱患。目前,已經出現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動續期而不能交易過戶的案例。不難預見,如果相關規定仍不明確,還將出現諸多房屋買賣后續糾紛,以及因繳納出讓金而出現的爭端。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的產生和完善,是我國改革歷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果來之不易,而相關立法則是對這一成果的有力維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堅決維護和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對上一輪改革中的模糊之處也要進行有連續性和建設性的修補。相信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怎么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期望相關部門能夠著眼公民合法權益,立足于現實可行性、法律穩定性,從細節出發,拿出于法有據、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體解決方案,早日消除盤桓公眾心頭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