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論時政熱點精選
公務員申論時政熱點精選1:異地排污需要多方圍堵
另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錯誤認識。一些實施異地排污行為的企業認為,即便被發現和查處,監管部門只能查到運輸者、處置者身上,他們還有機會金蟬脫殼。在不少案件查處過程中,企業負責人都聲稱,對運輸人或處置人跑到異地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責任。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2014年的江蘇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與違法處置者試圖通過訂立運費補償協議這種形式,來掩蓋非法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脫制裁,法院最終判決連帶承擔1.6億元的生態損害賠償與生態修復費用。
異地排污的違法成本過低問題,需要重視并解決。目前,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成本非常高,專家稱1噸危險廢液的合法處置費用可能高達7000元以上,而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最高上限為20萬元。對于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來講,違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經濟”的選擇。而一旦監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應”,讓更多人鋌而走險,并演化出黑色產業鏈。
正因此,遏制異地排污,需要提高違法成本。除了對傾倒行為的實施者提高處罰標準,還可以擴大范圍,讓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若企業明知處置人沒有處置資質,卻仍然將危險廢物交由對方,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
當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動、滯后的,監管部門還需要在預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問題,主要是聯合執法存在真空地帶——異地排污的車輛和運輸不歸環保部門監管,而有監管能力的公安部門又不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信息。因此,除了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側重的監管布局。比如,對異地排污的現場執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門主導,而環保部門則對生產企業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完善臺賬制度,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運輸及最終流向進行全過程管理。
調動各個方面的環境監管力量,從源頭監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圍堵,異地排污才會逐漸得到根治。
公務員申論時政熱點精選2:不開更應不要奇葩證明
公安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起草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意見稿)》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和應當或者可以開具證明的9類事項。(6月30日公安部網站)
近些年來,部分部門與單位在群眾辦事時,總是要求群眾開具各種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有不少屬于“奇葩證明”。在這種情形下,公安部門印發有關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意見,列出20類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事項,一是為了減少公安機關不必要的工作量,為公安派出所“減負”,令其更好地投入到本職工作當中,同時也是希冀通過對各類不必要的證明說“不”,減少部分部門與單位隨意要求辦事群眾出具證明現象,讓群眾能夠不再為開具不必要的證明疲于奔命。
不過,正如許多網友所指出的,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20類證明,還得相關部門與單位不向辦事群眾索要這些證明才行。顯而易見的是,如果在以前公安派出所開具這些證明情形下,辦事群眾雖然要為了開這些證明多跑腿,但好歹還有地方可以開具。而在公安派出所不再開具這些證明情形下,如果相關部門與單位依然索要這類證明,則辦事群眾就會面臨沒有地方開具證明的困境,這樣也就難免會影響到他們正常辦理相關事務。
而實際上,在當今互聯網時代,各政府部門與相關企業之間聯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根本就不存在任何障礙。相比于部分部門不再開具相關證明,當前更需要做的是,督促各個政府部門與相關企業之間盡快聯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并對那些拖延聯網的部門與單位責任人實施問責,通過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盡快讓群眾從為開證明疲于奔命的困窘中解脫出來,最大程度地減輕群眾的辦事負擔,讓辦事群眾真正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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