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論文化熱點新聞
公務員申論文化熱點:醫院管理
如院方所說,王先生具有一定的認識和判斷能力,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假,問題是,這臺離奇手術的發生,“癥結”究竟是在誰身上?責任到底是應當由一方承擔,還是“各打五十大板”?從報道的情況看,責任恐怕還是在這家醫院。
首先,院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依照《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如涉事醫院所說,院方已走完了所有手術流程,包括術前檢查和術前患者簽字,一個關鍵問題是,當事人在簽字前掛號了嗎?主治醫生和他有接觸嗎?院方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在手術室前完成了全部診療流程,如此速度,他能對自己的病情和手術的必要性,有足夠的了解和判斷嗎?
或許,在醫院方面看來,當事人被拉上手術臺的過程,表現有點不合情理——“醫生給你做手術時你倒是問一聲啊……”院方甚至拿ATM機來比喻,認為當事人屬于“不當得利”,所以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然而,被院方忽視的是,自己與當事人之間,并非“平等”的主體,醫院是更強勢的一方。從心理上看,當事人基于對醫院的信任,無條件服從院方作出的安排,乃至被推上手術臺,等到下了手術臺才醒悟,也并非絕無可能。就本質而言,當事人被動接受手術,與ATM機上“違法得利”,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審視手術流程,也暴露出醫院在管理方面存在較嚴重的問題。術前簽字是一個必經環節,這不僅是一個患者或親屬寫字的過程,也是院方審驗被手術者身份的過程。這個程序必須一絲不茍,否則將關系手術成敗、患者生死。試想,如果不是這樣輕微的痔瘡手術,而是一臺更大手術,涉及輸血、移植器官等環節,一旦搞錯了,豈不人命關天?
就此事來說,這臺離奇手術給當事人造成了負面影響,不能輕易就讓院方抵消或推卸了責任。眼下,當事人還在沈陽渾南新區的一家醫院就診,被侵權涉及的費用,包括再次手術費、住院費、誤工費、生活費,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等等,注定不菲。據報道,院方曾提出賠償5000元的和解意見,如果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還會進入訴訟程序。而就部分醫務人員而言,還可能因此事面臨有關部門的警告,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醫院是救死扶傷之地。正因為關系民眾的生命健康,才需要依法管理、嚴格程序,盡可能杜絕意外事故發生。對于當事醫院而言,應得到足夠的教訓,別讓類似離奇手術再次上演。
公務員申論文化熱點:警察錯關能否索賠1.3億
要進一步增加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對公民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也不宜拘泥于“直接損失”,而應考慮各種因素,使受害者的損失最小化。
陜西商南縣人大代表胡緒峰被延安市警方以涉嫌詐騙非法拘留13天,在延安警方撤銷了“胡緒峰涉嫌詐騙案”后,胡緒峰向延安市公安局發出《國家索賠申請書》,索賠各種損失約1.3億元。這一巨額索賠引來廣泛關注。
首先必須明確,延安市公安局在沒有相應證據的前提下,未經法定程序,對人大代表胡緒峰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胡緒峰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而且應當獲得國家賠償。而賠償義務機關延安市公安局可以賠償胡緒峰多少錢,則另當別論。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意味著,胡緒峰除了延安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的財物外,其被限制13天人身自由所能得到的賠償,大約只有3000元。即使考慮精神損失等多種因素,最終決定賠償申請人的數額可能也與1.3億相去萬里。
實際賠償金額與胡緒峰申請的數額存在天壤之別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規定本身。依據國家賠償法,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主要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解除查封扣押等為主,余者只賠償“直接損失”。這意味著,雖然胡緒峰稱13天的拘留對他的生意造成了滅頂之災,使得企業和他個人名譽掃地,合作伙伴大多離他而去,“1.3億元的賠償也無法挽回企業的損失”,但獲得1.3億元賠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說沒有可能。
從本案以及此前的呼格案、陳滿案、云南巧家投毒冤案等典型案件來看,法律本身存在諸多有待完善之處。比如,要進一步增加對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對公民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也不宜拘泥于“直接損失”,而應考慮各種因素,使受害者的損失最小化。至少應當做到,在常人看來他的損失已得到最大限度彌補。從這個角度講,不僅賠償標準,國家賠償的決定程序也應進一步完善。此外,還應考慮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對于胡緒峰一案,如果相關報道完全屬實——比如他與警察薛延河等人的經濟糾葛——那么,他就應當獲得懲罰性賠償。
由于國家賠償費用都列入了財政預算,花的其實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在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后,還應當積極向責任人進行追償。在本案中,不管最后延安市公安局賠償了多少錢,在履行賠償責任后,都應依法向薛延河等人追償,要求其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警示當事人不敢濫用手中的權力。
公務員申論文化熱點新聞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