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申論熱點
201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申論熱點一:規范“輔警”
問題分析
輔警的產生最初源于公安執法力量的不足,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彌補性的舉措漸漸擴大,以致輔警從數量到質量都出現了一些問題。而實踐中輔警的權責并不清晰,個人素質參差不齊,參與執法情況比較混亂。尤其是一些部門在出現執法危機后,將責任推卸到輔警身上,降低了公眾對輔警的認同度。
與此同時,輔警自身的付出與回報并不匹配。很多輔警干著臟、重、累的活,但工作待遇缺乏保障,人身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等難以有效落實。有的單位聘用輔警極不規范,選人用人沒有硬標準,工資福利沒保障,有的輔警工資還沒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中輔警參與輔助執法時,更是面臨諸多人身權上的侵害,但卻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有數據顯示,近5年來,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輔警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余人負傷。
一方面是外在聲譽備受詬病,一方面是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輔警陷入兩難,本質上影響的還是公安執法。
對策措施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法律地位。明確輔警的法律地位,實質上就是明晰其職責范圍,進而才能在程序上對其協助相關工作予以界定,規范其行為。
其次是明確責任。嚴格落實“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監督原則外,還應該進一步明確,其在協助工作中的不當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準公務行為,其相應的后果應由個人承擔,還是由相應的使用者完全承擔。這既是規范輔警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輔警工作權益的需要。
最后“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對輔警管理工作而言,同樣需要貫徹這一理念,只有從法律上明確可以為和不可為的權責界限,并輔之以公開的、可識別的操作性程序規范,才能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充分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在創新社會治理的同時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
201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申論熱點二:守好法治的前哨
站在執法一線的警察是法治的前哨,通過每一起或大或小的執法案件,代表著法治在“街頭巷尾”的形象
就在第三個“國家憲法日”前夕,公安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相較僅有52條的現行警察法,草案內容大幅增加,達109條。制定于1995年的警察法,在2012年已經修訂過一次。時隔4年又提出大修,足見黨的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在制度建設上步入快車道。
執法是法治的重要環節,警察執法效果如何,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心目中的法治形象。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司法改革的應有之義。今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文件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如果說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肅穆的法庭上以冷靜和理性尋求公平正義,那么站在執法一線的警察則是法治的前哨,通過每一起或大或小的執法案件,代表著法治在“街頭巷尾”的形象。相對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的感受更深,因為“街頭巷尾”才是他們最常與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從未進過法院,但或多或少都與警察打過交道。所以,警察執法所體現出的“街頭法治”形象,實際上更容易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感知。
正因為警察執法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性,此次的警察法草案稿更加強調規范和監督警察的行為,用了1/4篇幅規定了警察在履行職責中的規范。需要看到,近年來,在“警察踩頭發事件”等案例中,少數警察因執法不規范引發公眾質疑,乃至引發輿論漩渦,給法治形象造成了傷害。草案稿將規范和監督警察職責作為立法宗旨,可以說切中肯綮。執法規范化就是執法的自我約束。這并不意味著削弱執法力量,相反,就像只有最自律的軍隊才具有最強的戰斗力一樣,只有執法最規范、最自律的執法隊伍,才能提升權威和公信力。具有權威和公信的執法力量,執法時往往事半功倍。
警察自律解決的不止是“亂作為”、濫用權力的問題,也包括如何防止警察不作為的問題。執法自律不是“畏縮執法”,冷靜執法更不是“冷眼旁觀”,警察“不作為”,和“亂作為”一樣會損害自身公信力。因此,草案稿將現行法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的“職權”“義務和紀律”合并為一章,統一規定為“職責與權力”。這種調整體現了警察權力和職責之間不可割裂的關系。對于警察來說,權力與職責是一體的。積極行使權力,履行法定職責,就是警察的內在職責。如果只將執法權理解為專斷權力,則可能導致任意執法;如果只將執法權理解為義務負擔,則可能懈怠執法。權力與職責相統一的警察執法形象,應該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積極規范地處置每一起案件。
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治發展經驗揭示,規范警察權力,樹立“街頭法治”形象,是構建法治大廈關鍵而艱難的一步。在“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我們既要重視一部部里程碑式的立法、一件件突破性的司法案件,借此搭建起中國法治大廈的框架,同時也不可忽視“街頭巷尾”的法治“踏腳石”。公正嚴明的警察執法,是通往法治中國的“關鍵一公里”。
201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申論熱點三:家長監考模糊了教育的權責界限
2016年10月,南京二十九中有學生家長反映,該校實行高三年級學生家長輪流替代老師進行監考、自習課值班。這一做法引起很大爭議,但校務處一位工作人員解釋稱,由家長值早班、替監考、值晚自習等是由家委會研究決定的。學校并沒有強制要求。但實行后,有些家長覺得促進了家校互動,有些卻覺得難以接受。
綜合分析
誠然,讓家長代老師監考,或值守早晚自習,并非是沒有益處的:可以讓家長通過體驗考試時的緊張氛圍,感受到孩子們的學習壓力,從而正確地對待自己的孩子,不過度施壓、不過度放松;可以通過值守早晚自習,體會到教師的辛勤付出,從而對教師多一些認同與尊敬;讓家長適當介入到學校的教育與管理中,也符合“開門辦學”的現代教育理念。
但是,監考、值班,這些原本應由老師來承擔的事務性工作,結果由學生家長替代,并以制度的形式得到固化,顯然極不合理。
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便于家長增進對學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監督,增強學校工作的透明度。從初衷上講,這樣的制度設計并無問題。畢竟,好的教育離不開家校的互動,也需要家長全面參與。家委會的介入與參與,讓學校的辦學更開放、民主,同時也能發揮家長的主觀能動性,讓他們由客體變主體,由被動變主動,從而為學校建設與發展獻計獻策。
不過,家長只是間接的參與者,不應該成為直接的管理者。這是基于其自身定位的需要,也是出于維持教育的秩序需要。術業有專攻,讓家長直接參與學校管理,并承擔大量事務性工作,比如值早班、替監考、值晚自習等,屬于明顯的責任轉嫁。這既與家委會設立的初衷背離,也與間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目的相違背。
參考對策
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互相結合、補充,才能形成更良好的教育環境。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學校教育主要是學習知識和培養能力,是孩子社會化的過程。家庭教育主要是對孩子的性格和品質進行塑造,是個性化的過程。二者都要遵循教育規律,但是教育的目的、方式、主體客體等都不一樣。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互相結合、補充,才能形成更良好的教育環境。但是,結合和補充并不是模糊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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