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綜合素質學生權利保護知識點
小學綜合素質學生權利保護知識點一、學生的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權
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簡稱“參加教育教學權”。這是學生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見習、實習、測驗和考試等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剝奪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這體現了教學民主精神,是廣大學生接受教育和獲取知識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
學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權利。為保障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按規定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小學綜合素質學生權利保護知識點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一)教師要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從法律上看,教師并不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而學生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但學生在校期間,家長不能對學生進行監護,實際上等于把部分監護責任委托給學校,學校又將這一責任大部分委托給教師,所以教師在事實上應參照家長的部分監護責任確定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中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權利。
1.面臨危險時,教師應敢于挺身而出
學校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為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必須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必須維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對學校進行流氓滋擾,使廣大師生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影響了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面對犯罪分子在學校里行兇的行為,學校教師應采取什么樣的態度,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多數教師能夠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進行堅決斗爭,這種態度是正確的。然而,我們也很遺憾地看到,有的教師在正義與邪惡的斗爭中,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觀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學生蒙受了更慘重的損失,在廣大教師和廣大群眾中造成了極壞影響。對這樣的教師我們應當給予譴責,其他學校、教師應引以為戒,減少這類事情的發生。
學生的權利保護考點
1.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作為學生非常重要的權利,在教育實踐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入學權
(2)學生上課學習權
(3)學生受教育選擇權
(4)學生升學權
2.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身權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禁止搜身或搜查學生個人物品
(3)禁止非法利用學生的肖像
(4)保護學生隱私權,禁止私自查閱信件、電子郵件或日記等
3.尊重和保護學生的財產權
(1)禁止沒收學生物品長時間不予發還
(2)禁止損壞學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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