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考申論經典范文
吉林公考申論經典范文(一)
健康開展廣場舞 讓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翕然和諧
廣場舞原本是在公共空間進行的一種公共活動,按理說與私人生活應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由于廣場的非封閉性,高分貝的噪聲在為舞者伴奏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附近居民。公共生活一旦越界,就可能逐漸演變為一種“社會公害”,頗為人所詬病。
在現實中,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對空間的爭奪還有很多。比如情侶在地鐵上旁若無人地過分親昵,就是不恰當的私人生活影響到了公共空間的其他乘客,只會招致反感。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公共生活是否應當有邊界?如何通過有效的社會治理讓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翕然和諧?近日,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也許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一是做好頂層設計,加強組織領導。當前,我國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政府包攬,基層自治還不夠成熟。以廣場舞為例,一些地方出現過自發治理,比如舞者不用音箱,改為佩戴耳機上陣,既能自娛自樂又不干擾他人。然而遺憾的是,這樣的創新舉措并沒有形成廣泛的示范效應,公與私“短兵相接”的刺耳之音依然不絕于耳。這充分說明,協調好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的關系,就必須發揮好政府“有形的手”的重要作用,特別是要通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確保制度規定落實到位。這次四部門共同發文,并要求各省(區、市)的對口廳(局)切實強化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工作方案,這就使得健康開展廣場舞活動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明確的抓手。
二是明確責任部門,推進協同治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治理主體要從政府包攬向政府主導、社會共同治理轉變。《通知》雖然由文化、體育、民政、住建等四部門制定,但要做好這項工作,僅僅依靠這四個部門還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面,規范廣場舞需要黨政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如根據《通知》第6條,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等法律法規,提高基層群眾的法治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就需要宣傳部門和環保部門的協同配合。另一方面,協同治理需要整合社會治理資源。要在充分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等各方面參與,推動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三是直面現實問題,解決瓶頸短板。指出:“只有立足于時代去解決特定的時代問題,才能推動這個時代的社會進步。”要從根本上解決廣場舞擾民的問題,就要首先搞清楚癥結所在,從場地和經費兩個方面下功夫。首先是場地。廣場舞之所以噪聲擾民,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專門的場地。解決這個問題,一靠增量建設,在舊城區改造和新城區建設時,按人口規模或服務半徑以及有關要求做好配套;二靠存量開發,發掘利用城鄉商業廣場、企業和社區場地、邊角空地等社會場地資源,加大公共文化體育場館免費開放力度,提高場館利用率。其次是經費。廣場舞活動設施建設、設備配備、隊伍培訓、作品創作、普及推廣、展示交流……樣樣都需要不菲的資金。《通知》提出,要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對廣場舞活動給予資金及設備支持,這不失為一條可行的路徑。
德國哲學家叔本華曾經講過一個“豪豬的故事”:在寒冷的冬天,一群豪豬擠在一起取暖,但很快就被彼此的硬刺扎痛了,于是不得不分開。但為了取暖,它們的身體又再度靠近,于是又再次被扎痛。幾經反復,它們發現最好還是保持適當的距離為好。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當下,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的嵌接更加緊密。如何像豪豬取暖一樣,把握好兩者之間的距離,做到互不干擾,甚至于“距離產生美”,確實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不妨從跳好廣場舞開始,加強治理、逐步探索,讓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健康快樂、翕然和諧。
吉林公考申論經典范文(二)
高舉“生態終身問責”利劍 建設青山綠水的生態文明
恩格斯曾說,“我們統治自然界,決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一樣,相反地,我們連同我們的血、肉和頭腦都是屬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對自然界的索取也越來越多,環境污染、森林被砍伐等讓生態系統“苦不堪言”,也讓我們“負債累累”。生態文明建設也日益成為21世紀中國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可以說,環境問題解決得好壞關系到中國的國家安全、國際形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會的實現。曾用“綠水青山也是金山銀山”來詮釋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理念。
“法律是紅線、法治是底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能觸碰、不得突破。”201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環境法制,堵住環境保護空白領域,筑牢保護生態環境的制度防護墻。對官員任期內的生態嚴重污染進行問責,尤其是終身追責,更是打出了一記重拳,給官員的施政方針提前打“預防針”,警告官員切莫因小失大,即使退休了離任了,也要將自己的“欠債”還清,給造成破壞的生態環境一個交代。可以說,《意見》的實施,從頂層設計上劍指跑偏的政績觀“病根”,立起了規矩,拉起了紅線,對決策者尤其是“一把手”形成震懾。
污染觸目驚心,追問言猶在耳。不得不說,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獲得更快更多的直接政績利益,冒天下之大不韙污染環境。大的有“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被告犯污染環境罪,被處罰金500萬元;小的有,“湖南炎陵兩企業排污致周邊收費員戴防毒面具上班”事件,當地已依法對兩企業停產整治,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問責。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很少有地方“一把手”真正因污染被問責,被摘掉“烏紗帽”。
要高舉“生態終身問責”的利劍,讓制度真正發威。對打著“上級批準”、“集體決策”的幌子,弄虛作假,逃避追責的現象,要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亂作為的孬官、不作為的懶官“金蟬脫殼”。事實上,在維護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上,既要靠嚴厲的懲罰措施和“終身問責”的尚方寶劍,更應盡快調整工業產業結構,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預防機制體系,不要等到綠水青山被污染殆盡,無法恢復的時候才幡然悔悟,后悔莫及。
也說,“要真正認識到生態問題無邊界,認識到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地球是我們的共同家園,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生態建設要成為自覺行動。” 無論是政府、企業或個人,都是生態文明的重要建設者。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政府既要著眼于宏觀的保護,又要從微觀入手,發動群眾、教育群眾,使環境保護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將生態文明、環保理念植根每個人心中,持之以恒,全民動員保護環境,給子孫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為美麗中國貢獻力量。
吉林公考申論經典范文(三)
以良法行善治(論點明確)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國,所依的當然應該是良法。何謂良法?首先內容上要具正義性,即法律必須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等基本精神,要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其次形式上,良法必須具備普遍性、明確性、統一性、穩定性、可行性、公開性等特點,否則,即使法律內容有正義性,也不能稱為良法。(開頭開門見山指出何謂良法,主題突出,印象深刻)
對照上述標準,現在的一些法律法規并不完全符合要求。比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跨區買鹽受罰”事件,就是此方面的一個新鮮案例。執法人員對餐館老板處以罰款,所依據的是當地出臺的鹽業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這樣的法律,違背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原則,在內容上不具有正義性,就不能說是良法。(舉實例當前存在的問題,指出良法的必要性)
還有一些法律法規難以實施,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本來,在我們這樣一個以孝道為傳統的國度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那是太應該不過的事情,但若寫到法律法規里就可能成問題。且不論有的子女確實是有心無力,就說那沒有孝心的,有時間、有能力也不愿回家陪父母,怎么辦?道德譴責可以,拿這樣的法律法規治他的罪卻很難,因為常回家看看這個“常”字含混不清,是一周一月,還是一年半載?(貼近生活,更有說服性、針對性)
指出了立法領域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的法律法規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不夠,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還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的立法實際上成了一種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決,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規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對全國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造成障礙,損害國家法治統一。(用領導人講話論證,更具說服力)
法律制定出來就是要實施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如果出臺的法律法規,實施了反而結果更糟,或是想實施無從著手,就可能導致一些人不把法律當回事,認為法律可守的守,不可守的則不守。顯然,這種“選擇性守法”不利于全社會法治觀念的養成。(說理論證,言簡意賅值得學員借鑒)
四中全會提出,要通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未來我國將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努力提升立法的科學性、專業性。同時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使法律更符合人民的意愿。(指出對策使法律更加健全)
期待這些舉措能廣立良法,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有力支撐。(回扣主題)
看過“吉林公考申論經典范文”